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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某协会与黑龙江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厦门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黑01民初748号
案件名称信阳市某协会与黑龙江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厦门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信阳市某协会;黑龙江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厦门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748号原告:信阳市某协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黑龙江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荣市街**。

法定代表人:何某。

被告:厦门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华夏工业中心第****法定代表人:林某。

原告信阳市某协会与被告黑龙江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被告厦门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信阳市某协会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信阳市某协会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信阳市某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信阳市某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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