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518号原告:某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某市莲花塘路9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某茶舍,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路28号二楼C区233室。
经营者:靳某,女,1990年4月2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某陶瓷协会与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某茶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原告某陶瓷协会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陶瓷协会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陶瓷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陶瓷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