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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与许晓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192民初1707号
案件名称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与许晓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许晓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1707号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澜路赛兔数码科技园1栋8层。

法定代表人:吴穗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晓钢,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晓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申请载明“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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