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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新浦晨峰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4知民初48号之一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新浦晨峰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慈溪市新浦晨峰电器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知民初48号之一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新浦晨峰电器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双庆浦村。

经营者:徐佰江。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新浦晨峰电器厂、衡南县三塘镇德乐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以原告对被告衡南县三塘镇德乐购物广场构成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衡南县三塘镇德乐购物广场的起诉。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第2278058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暖器行为;

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PaulFrank(大嘴猴)是和CalvinKlein齐名的国际知名品牌,品牌持有人为美国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它成为了一个全球化的流行潮牌,大嘴猴“Julius”的卡通造型已出现在服饰、鞋、童鞋等各种系列产品上。

PaulFrank(大嘴猴)的商品也已在美国、中国大陆等各地销售,商品成功植入了各种热播的影视作品,在世界各地大受欢迎。

原告系第22780589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注册有效期自2018年2月21日起至2028年2月20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电暖器、电热**毯、暖足器等。

原告发现衡南县三塘镇德乐购物广场未经原告许可,销售涉嫌侵犯原告上述商标权的电暖器,其出售价格与原告正品价格相差较大。

涉案电暖器系被告生产和售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鉴于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及侵权生产行为的性质,生产和销售规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标权侵权之诉,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请被告慈溪市新浦晨峰电器厂停止商标权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而湖南省衡阳市既不是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亦非被告住所地,本院对本案依法无管辖权。

同时鉴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浙江省慈溪市,属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管辖案件范围,故本案应当依法移送至该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娟凤 审 判 员 张 武 审 判 员 朱 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谭云鹏 书 记 员 朱艳平 打印责任人:朱艳平 校对责任人:谭云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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