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12民初6369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沧区董佳卿超市,住所地李沧区。
经营者:董明凯。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沧区董佳卿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经本院催缴后仍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