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民初53号 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
法定代表人:常文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利,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有运四季袜行,经营者:张有运,经营场所:运城经济开发区。
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有运四季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