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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稠城永辉制衣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82民初第1680号
案件名称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稠城永辉制衣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稠城永辉制衣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第1680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稠城永辉制衣厂。

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兴工路。

经营者:许宝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稠城永辉制衣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庭外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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