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知民初字第00035号原告盐城朗新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宝才居委会(盐城华尔杰实业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李菊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浦金茂,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盐城市正鹏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北路93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杉,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朗新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正鹏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盐城朗新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朗新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朗新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盐城朗新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