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4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连涛。
委托代理人:张雯,淄博佳和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杨兵因与被上诉人曹连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淄民三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兵以已与被上诉人曹连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兵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兵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杨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