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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连涛与杨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民终405号
案件名称曹连涛与杨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兵,曹连涛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4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连涛。

委托代理人:张雯,淄博佳和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杨兵因与被上诉人曹连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淄民三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兵以已与被上诉人曹连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兵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兵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杨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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