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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无锡鼎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陈超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中一法知民初字第153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无锡鼎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陈超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无锡鼎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陈超陶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知民初字第153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民营科技园),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琴芬,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志,广东卓信(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鼎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孙全妹。

被告:陈超陶,女,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公民身份号码×××5042。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公司)诉被告无锡鼎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诚公司)侵害商标权及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完美公司的申请,追加了陈超陶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完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琴芬、彭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鼎诚公司、陈超陶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完美公司诉称:原告是于1995年6月8日依法成立的生产、加工和销售保健食品、化妆品、保洁用品等产品的一家知名企业。

1998年7月3日,原告就“”图形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为商标,申请类别为第3类。

1999年11月14日,商标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包括清洁制剂、芳香剂(香油精)、化妆品、烫发水、香皂、洗涤剂、洗衣粉、纤维柔软剂(洗染用)、护发素、洗面奶等商品,该商标仍处于有效期。

2015年3月初,原告发现鼎诚公司经营的网站“中国唯一直销”网站(以下称“唯一直销网”,域名为“www.wxdzx.com/wanmei/���展示的信息及销售的产品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5年3月21日,原告通过公证证据保全的方式,在“唯一直销网”上购买了部分完美芦荟胶商品,并付款至该网站指定的陈超陶名下的支付宝账户。

原告收到商品并经鉴定后发现,所购买的商品包装粗糙,防伪标签与原告生产的产品完全不一致,但却使用了原告的芦荟图形商标。

原告认为,鼎诚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利用网络销售原告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外,“唯一直销网”上所展示的与原告有关的信息,存在混淆商品来源、虚假宣传等行为:在原告从未授权被告开设任何经营性店铺、商城或任何网站的情况下,“唯一直销网”标题显示为“完美芦荟胶-官方网可信任站点”,在网页中也显示有“完美官方网站”等字样,且“唯一直销网”的网址“www.wxdzx.com/wanmei/”擅自使用与原告企业字号“完美”同音的“wanmei”作为其二级域名,是有意引人误认为该网站是原告的网站。

“唯一直销网”还大量使用了诸如“比‘完美’更完美的芦荟胶、芦荟凝胶汁含量97%、芦荟胶护肤界的‘万能胶’”等虚假广告,并将完美芦荟胶与其他芦荟胶的原料、种植、生产技术、成分、纯度等项进行对比,以此对侵权产品及其网站进行大肆宣传。

原告认为,“唯一直销网”冒充原告官网进行虚假宣传,并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产品的行为不但使其获得利益,还使得原告的权益、企业名誉受损。

故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133269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

2.立即停止假冒原告官方网站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3.在侵权网站的首页及《中国消费者报》上就其侵权行为刊登不少于七个工作日的声明,以消除影响;

4.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含合理支出)。

就其主张的事实,原告完美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原被告主体资料;

2.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公证处(以下简称石岐公证处)出具的(2011)粤中石证内字第4721号公证书;

3.石岐公证处(2011)粤中石证内字第4722号公证书;

4.石岐公证处(2011)粤中石证内字第3439号公证书;

5.网址为www.wxdzx.com的网站的ICP备案详细信息;

6.湖北省武汉楚信公证处(以下简称楚信公证处)出具的(2015)鄂楚信证字第8977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的物证;

7.石岐公证处(2015)粤中石岐第4525号公证书;

8.检测报告;

9.公证费发票;

10.湖北省省直非税收入一般缴费书;

11.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

被告鼎诚公司、陈超陶在法定期间内没有到庭应诉、答辩,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完美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陈超陶价值相当于20万元的财产,并由原告以现金作诉讼保全的担保。

根据原告完美公司的申请,本院于当日作出(2015)中一法知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陈超陶以下财产:一、冻结被告陈超陶名下支付宝账户(账号wanmeiluhuijiao@sohu.com)内的存款20万元;

二、如冻结的存款不足额,则以不足额的部分为限,冻结被告陈超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处账户(账号62×××75,该账户是上述支付宝账户所绑定的银行卡账户)内相应价值的存款。

根据该裁定,本院已实际冻结了被告陈超陶名下支付宝账户(账号wanmeiluhuijiao@sohu.com)内的少量存款(因余额不足,截至2015年10月19日已实际冻结595.12元),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处账号为62×××75账户的存款因为户名并非陈超陶而未能实际冻结。

经审理查明:中山市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6月8日,后于2005年1月21日更名为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再更名为完美公司。

1999年11月14日,完美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332692号“”图案商标(以下简称芦荟图形商标),该商标经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3类的清洁制剂、芳香剂(香油精)、化妆品、烫发水、香皂、洗涤剂、洗衣粉、纤维柔软剂(洗染用)、护发素、洗面奶等商品,该商标现仍处于有效期。

2015年3月21日,完美公司向楚信公证处申请办理网上购物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完美公司的代理人李闯在公证员陈娟和张莉的监督下,操作公证处的电脑连接到互联网进行了以下操作:1.点击打开淘宝浏览器,进入网址为http://www.wxdczx.com/wanwei/的页面(进入该页面后,页面弹出一个“来自网页信息”的对话框,对话框内容为“【完美芦荟胶官网】提示您:您从收到货即日起,我们保证用户使用45天内无效包退,请您放心购买使用!

”。

页面的状态栏、窗口显示栏和任务栏都显示为“完美芦荟胶-官方网可信任站点”)。

2.点击对话框中的“确定”后,进入该网页(网页上方标题为“中国唯一直销网站”。

网页正下方有“CCTV上榜企业”、“315绿色通道企业”、“中国保健品协会企业会员”等链接。

网页左右侧及正中分别有多个名为QQ“在线服务”、“客服在线点击咨询”、“完美在线咨询”的链接,其中“客服在线点击咨询”中包含四个“完美在线客服”的链接,而在网页中部弹出的一个名为“完美在线客服”的窗口显示的内容为“完美芦荟胶官网活动最后3天”。

网页最下方由大号字体显示的“完美官方网���”,其右为“全国统一咨询订购热线”。

网页正文内容为芦荟胶的广告宣传,包括优酷视频、配图及相关文字介绍,其中优酷视频左上角有“完美”及防伪图标,文字宣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比‘完美’更完美的芦荟胶”、“芦荟凝胶汁含量97%”、“芦荟胶护肤界的‘万能胶’”、“完美芦荟胶空前大回馈”等内容,在“同样是芦荟胶、差别可大哩——完美芦荟胶PK其他品牌普通芦荟胶”栏目中,对“完美芦荟胶”与其他芦荟胶的原料、种植、生产技术、成分、纯度等项进行了一一的对比。

在网页的最后有消费者对该网站所销售的涉案商品的评价,其中有不少评价为“宝贝是正品”、“平时都在专卖店买,这次用后感觉不错”、“绝对正品”、“味道很好闻,和之前买的味道一样,应该是正品”等内容。

页面的最下端显示有版权归“广安市富强实业有限公司”���有的内容)。

3.在官方在线订购系统一栏,“产品选择”项下选择“完美芦荟胶18支赠送2支共280元,送面膜5片包邮”;

4.填写“收货人姓名”、“手机号码”、“所在地区”、“详细地址”、“邮编”,选择送货时间和支付宝付款方式后提交订单,并点击“确认提交”,进入跳转页面【跳转进入网址为http://shenhuo.alipay.com/send/payment/fill.htm/的支付宝网站页面,页面显示的收款人为“wanmeiluluijiao@sohu.com”,付款金额为252.5元(其中0.5元为电脑付款服务费),付款说明为“完美芦荟胶16支装赠送2支共280元”);

5.点击“下一步”,输入支付宝账号1c0928@126.com和登录密码(该页面提示你的账户将是你填写的邮箱或手机号码),登录进入支付宝转账付款页面(页面收款人为“*超陶(wanmeiluhuijiao@sohu.com)”,在收款人名称前有一个“完美”中英文的组合图标,付款金���、付款说明的内容与之前内容一致),输入验证码“brks”,选择电脑付款,点击“确认并用电脑付款”,进入支付宝收银台页面(该页面显示的收款人为“*超陶”),输入支付宝支付密码,点击“确认付款”按钮,进入转账成功的跳转页面,点击“查看详情”【页面显示的对方信息为“*超陶wan***@sohu.com(手机账号为:15×××32)”】。

6.在淘宝浏览器网址一栏输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址http://www.miitbeian.gov.cn/publish/query/indexFirst.action,选择备案信息查询(查询结果显示鼎诚公司系网站首页网址为“www.wxdzx.com”网站的主办单位,该网站的名称为鼎诚公司,审核时间为2014年4月29日,网站负责人为周佛鼎),点击该页面的“网站首页网址”项下链接,进入跳转页面(网址为http://www.wxdzx.com,页面显示为“广安市富强实业有限公司”的宣传资料)。

上述操���步骤都通过截屏的方式粘贴到word文档中,一共形成了34页文档。

上述过程结束之后,公证处打印了第1-34页的文档。

2015年3月24日,配送(物流)公司将“圆通速递”运单号码为710010182482的包裹送至公证处办公室,公证处工作人员进行了签收。

李闯在公证处的办公室对上述包裹进行了拆包、查看,取得了“圆通速递”详情单(单号710010182482),李闯对包裹进行了拍照。

上述行为结束后,公证处对包裹和包裹内的物件进行了拍照。

就上述公证过程,楚信公证处出具了(2015)鄂楚信证字第8977号公证书。

完美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出具了编号为2015032601的检测报告,检测样品为原告从上述网站购买的完美芦荟胶。

检验结果为:样品的芦荟图形商标与完美公司的芦荟图形商标相似,但线条粗糙;

防伪图标印刷模糊,非完美公司生产;

样品批号与完美公司的产品批号不一致,属于��冒产品。

2015年3月26日,完美公司向石岐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完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黎同珠在石岐公证处公证员苏顺芬与公证人员岑佩诗的监督下,操作公证处的电脑登录到互联网,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1.黎同珠打开该处电脑,点击中山市政务外网接入互联网,启动屏幕录像专家V7.5,点击开始录像按钮;

2.在桌面新建word文档,命名为“完美官方网站”,打开“官方网站”word文档,点击“文件”,选择“页面设置”,设置方向为“横向”,点击“确定”,返回word文档,点击“最小化”,最小化word文档;

3.点击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网址www.wxdczx.com/wanmei,进入相关网站页面,弹出“来自网页的消息”对话框,按键盘“PrtsnSysrq”键截屏,在“完美官方网站”文档上粘贴截图,返回页面;

4.在上述页面内,点击“确定”关闭对话���,进入相关页面,浏览页面信息;

5.在上述网页内,拉动页面至顶部,按键盘“PrtsnSysrq”键截屏,在“完美官方网站”文档上粘贴截图,返回页面;

6.在上述页面内,滚动鼠标上的滚轮,下拉页面,按键盘“PrtsnSysrq”键截屏,在“完美官方网站”文档上粘贴截图,返回页面;

7.在上述页面内,滚动鼠标上的滚轮,下拉页面,按键盘“PrtsnSysrq”键截屏,在“完美官方网站”文档上粘贴截图,返回页面;

8.在上述页面内,重复进行十七次第七步的操作,直至页面底部;

9.保存并关闭“完美官方网站”word文档,返回页面;

10.关闭网页,退出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

11.关闭屏幕录像专家V7.5,将屏幕录像专家生成的“录像1”重命名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完美官方网站证据20150326”;

12.公证人员岑佩诗在上述计算机打印“完美官方网站”WORD文档(共21页),并将“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完美官方网站证据20150326”及“完美官方网站”,word文档刻录成光盘一式四份,各参与人员确认后由公证处加封条密封。

就上述公证过程,石岐公证处于2015年4月15日制作了(2015)粤中石岐第4525号公证书。

石岐公证处(2015)粤中石岐第4525号公证书及其所附光盘记载的被控侵权网页的情况和楚信公证处(2015)鄂楚信证字第8977号公证书所显示的内容基本一致。

2015年5月28日,完美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完美公司明确其要求陈超陶承担本案责任的理由是陈超陶与鼎诚公司共同实施了本案侵权行为,主要依据是陈超陶的支付宝账户上有明显的完美公司的标识,且该账户收取了有关侵权款项。

另,完美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楚信公证处封存的侵权实物。

本院现场打开封存实物的纸箱,封存的实物包括:快递单号为710010182482的“圆通速递(详情单)”一张、“完美芦荟胶”两大盒、燕窝面膜五片。

“圆通速递(详情单)”的编号和公证书记载的快递单号一致,其所记载的寄件人名称为“芦荟胶官网”。

大盒“完美芦荟胶”中有十支芦荟胶,每支净含量为40g。

在上述“完美芦荟胶”的大盒外包装的正面和背面所印的商品名称均为“完美芦荟胶”,外包装正面的中间印有与第1332692号“”图案商标外观基本一致的芦荟图形图标。

每支芦荟胶的外包装上也都印有“完美芦荟胶”商品名称及防伪标签,以及与第1332692号“”图案商标外观基本一致的芦荟图形图标,上述产品的包装上显示的生产商为完美公司。

通过与完美公司所提交的由该公司所生产的完美芦荟胶的对比,发现涉案侵权商品外包装基本上抄袭了完美公司生产的同类产品的外包装,两者的外观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完美公司的申请,向支付宝的运营商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公司)调取了上述支付宝账户的注册信息及开户时至2015年5月15日期间的交易信息情况。

支付宝公司提供的注册信息显示,该支付宝账户登记在陈超陶的名下,登陆邮箱为wanmeiluhuijiao@sohu.com,登陆手机为150××××5632;

交易信息显示,该支付宝账户交易的绝大部分商品为“完美芦荟胶”。

完美公司反映,根据支付宝公司提供的有关数据,鼎诚公司涉嫌销售涉案侵权的“完美芦荟胶”商品的金额累计超过40万元。

另查:鼎诚公司于2012年3月21日登记成立,登记的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孙全妹和曹兰芬,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业务和计算机、计算机软件的开发销售。

又查:根据现支付宝账户注册的流程和规则,注册支付宝账户时只需要根据提示填��手机号码或邮箱号码(用于收取验证码),以及公民身份证号码、姓名等内容,而不必须是本人用自己的身份证信息申请账号。

除了验证姓名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是否一致外,支付宝公司不会对注册者是否是用自己的身份证号码注册进行核验。

完美公司在庭审时确认,经其向支付宝公司了解到,陈超陶名下的支付宝账户(账号wanmeiluhuijiao@sohu.com)在开户时运营商并未被要求账户必须绑定银行卡。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虚假宣传纠纷。

本案涉及到两个案由,但从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方便法院审理的角度出发,可以进行合并审理。

由于鼎诚公司、陈超陶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并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的查询结果显示,鼎诚公司系网站首页域名为“www.wxdzx.com”网站的主办单位,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鼎诚公司系被控侵权网站的经营者。

完美公司合法拥有第1332692号“”图案注册商标,该商标现处于保护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根据本案证据,可以证实鼎诚公司经营的域名为“www.wxdzx.com/wanmei/”网站“唯一直销网”对外销售假冒的“完美芦荟胶”产品,其所销售的假冒的“完美芦荟胶”产品与完美公司生产的“完美芦荟胶”产品外形基本相同,包装内容基本一致,被控侵权产品上印有与第1332692号芦荟图形注册商标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芦荟图形。

鼎诚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假冒完美公司注册商标的“完美芦荟胶”产品,鼎诚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完美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故完美公司起诉要求鼎诚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此外,鼎诚公司在其经营的“唯一直销网”中使用“wanmei”作为二级域名,并擅自对外标榜“完美芦荟胶-官方网可信任站点”、“完美官方网站”,并通过该网站对外销售假冒的“完美芦荟胶”产品,其所销售的假冒的“完美芦荟胶”产品与完美公司生产的“完美芦荟胶”产品外形基本相同,包装内容基本一致,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网站是完美公司的官方网站,且误认为其销售的“完美芦荟胶”是完美公司生产的产品,造成误认。

此外,鼎诚公司在“唯一直销网”中大量使用对比性广告,将其销售的“完美芦荟胶”和其他芦荟胶进���原料、种植、生产技术、成分、纯度对比,使用“比‘完美’更完美的芦荟胶、芦荟凝胶汁含量97%、芦荟胶护肤界的‘万能胶’”的广告语等,对其销售的假冒“完美芦荟胶”的质量、性能等进行夸大宣传,足以对有关产品的质量、性能产生误解。

综上所述,鼎诚公司的上述行为足以令相关公众对其销售的“完美芦荟胶”的质量、性能、生产者等产生误认,其行为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完美公司起诉要求鼎诚公司停止假冒其官方网站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由于鼎诚公司实施侵害完美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足以对消费者形成蒙蔽、误导,并对完美公司的商誉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完美公司提出的要求鼎诚公司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就其虚假宣传���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刊登声明的时间过长,本院酌定应以三日为限。

另由于被控侵权网站已无法打开,且判令其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刊登声明已足以达到消除影响的效果,故本院对完美公司提出的要求鼎诚公司在侵权网站的首页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陈超陶是否与鼎诚公司共同实施了本案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需要与鼎诚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完美公司主张陈超陶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依据是陈超陶名下的支付宝账户被用于收取被控侵权网站”唯一直销网”的销售款,而陈超陶的支付宝账户上有明显的完美公司的标识。

但从支付宝账户注册的流程和规则来看,注册支付宝账户时只需要根据提示填写邮箱号码或手机号码(用于收取验证码)和公民身份证号码、姓名等内容,而不必须是本人用自己的身份证信息申请账号。

除了验证姓名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是否一致外,支付宝公司也不会对注册者是否是用自己的身份证号码注册进行核验,任何人都可以用其他人的身份信息就行注册,不能因为账户是在陈超陶名下就认定是其本人开设了该支付宝账户,而该支付宝账户的显示页面显示有“完美”中英文的组合图标亦不能认定系陈超陶本人所为。

结合本案诉讼保全的情况分析,可以得知该支付宝账户所绑定的银行卡并非陈超陶名下的银行卡,并不能证明陈超陶因侵权行为而受有利益。

另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进行综合分析可以得知,被控侵权的”唯一直销网”是一个以销售假冒产品为主要业务的典型的侵权网站,通常该类侵权网站为逃避追究责任不会使用其主要参与人员名下的账户来收取有关款项。

而本案证据并不足以证明陈超陶与鼎诚公司共同分工合作实施侵权行为,其主观上存在共同侵权的意识联络,也不足以证明陈超陶明知鼎诚公司实施侵权行为而提供帮助,因此完美公司要求陈超陶与鼎诚公司承担共同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

虽然完美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因鼎诚公司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受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也无证据证实鼎诚公司因此获利的情况,但综合考虑完美公司的商标和品牌的知名度、鼎诚公司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鼎诚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酌定鼎诚公司应支付的赔偿款(含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的数额为15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无锡鼎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第1332692号“”图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无锡鼎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无锡鼎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就其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定),以消除影响,如其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有关费用由被告无锡鼎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先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垫付】;

四、被告无锡鼎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15万元;

五、驳回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5820元【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无锡鼎诚企���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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