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346号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刘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中,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经查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各大金融机构的账户,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通过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向被执行人户口所在地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