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知初字第224号原告:浙江盾水饰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孙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向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振宇,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龙游中品晶钻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
法定代表人:郑建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林元良,杭州斯可睿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义乌市增煌饰品配件商行。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负责人:蒋增明。
原告浙江盾水饰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龙游中品晶钻有限公司、义乌市增煌饰品配件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0日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5年10月20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浙江盾水饰品有限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义乌市增煌饰品配件商行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其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被告江龙游中品晶钻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龙游县,故将案件移送本院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浙江盾水饰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盾水饰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盾水饰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即525元,由浙江盾水饰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