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298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尚绪雷,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临潼区金天地百货商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行者办石油生活城临街60号商铺。
经营者侯国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金天地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