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494-1号原告:关顺祥,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
委托代理人:汪登潮,佛山东平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黄细琴,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林宝森,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新龙华茵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新龙工业区新龙治保会对面。
投资人:林宝森。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顺祥诉被告黄细琴、林宝森、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新龙华茵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顺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
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20元,均由原告关顺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