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三初字第177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汨罗市新佳亿购物中心,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经营者徐义彩。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汨罗市新佳亿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值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圣岩、代理审判员肖芝乐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代理书记员聂凤担任记录。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定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原告在收到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