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知民初字第4-2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注册号320583400005405。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伟,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丽娟,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211号第8幢1804室,注册号440105000009836。
法定代表人:李瑜。
委托代理人:连燕,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福太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边居委会天河工业区金河路8号首层之一,注册号440681000422191。
法定代表人:杨亨均。
委托代理人:陈国飞,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股份公司)诉被告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樱花公司)、佛山市福太太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樱花股份公司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害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起诉广州樱花公司【(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468号】,该案尚处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因该案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有直接影响,故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