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879号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平房206室。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磊,北京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澳士顿整体厨卫店,经营场所:郑州市郑东新区盛和街8号院14号楼西头。
经营者:詹望。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澳士顿整体厨卫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