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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永强与沈阳市沈北新区鑫佳瑞陶瓷销售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1民初707号
案件名称严永强与沈阳市沈北新区鑫佳瑞陶瓷销售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严永强;沈阳市沈北新区鑫佳瑞陶瓷销售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初707号原告:严永强,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鑫佳瑞陶瓷销售部,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原告严永强诉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鑫佳瑞陶瓷销售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受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严永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严永强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永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1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永强负担。

审判长 侯 杨审判员 乔雪梅审判员 范嘉才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法官助理贺菲书记员高秀丽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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