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177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小俊,女,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