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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霞与张勇彬、广东伟力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3744号
案件名称李霞与张勇彬、广东伟力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霞;张勇彬;广东伟力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广州互康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744号原告:李霞,女,汉族,1980年7月16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诚,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勇彬,男,汉族,1984年10月23日出生,住××××××××××。

被告:广东伟力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龙盛工业区盛业街6号厂房D座。

法定代表人:陈浩翔。

被告:广州互康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上漖村迎宾路北侧广州市信基沙溪酒店用品博览城(上漖区)2506A、2508号铺。

法定代表人:魏应林。

本院受理原告李霞诉被告张勇彬、广东伟力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互康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李霞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王作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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