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2执恢62号被执行人周明星,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王铁兵,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元宝区。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周明星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王铁兵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罚金刑一案中,本院作出(2019)辽0602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明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肖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被告人王铁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四、被告人周明星、肖林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七千元(在案扣押人民币六万四千二百七十元),被告人王铁兵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七万六千零二十元(在案扣押人民币九万二千七百三十元),依法予以追缴。
现该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周明星、王铁兵发送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网络统查;
对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进行了传统查询。
本院在(2020)辽0602执255号案件中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王铁兵名下的坐落于丹东市元宝区菜市街经编小区3号楼301室房屋。
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明星名下的车牌号为冀C×××**思威牌汽车一辆。
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铁兵名下的车牌号为苏E×××**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
但上述车辆本院均找不到,无法扣押执行。
现本案恢复执行没有必要再次查封。
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周明星银行存款34101.57元。
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对被执行人周明星、王铁兵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明星、王铁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恢复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602执恢6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