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02民初5812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赏,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豫区优盟厨卫经营部,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红星凯盛建材批发市场11-107。
经营者:周前程,男,1988年8月2日出生,住宿迁市宿豫区。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豫区优盟厨卫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