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34号原告上海佰微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健。
委托代理人沈心德,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文彬,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佳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缪亚萍。
委托代理人吕佳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佰微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佳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佰微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佰微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代理审判员 凌宗亮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陈蕴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