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205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朝江,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军,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家家利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汪益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家家利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