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585号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XX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裘奕晨。
委托代理人江志钢,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迁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蒋顺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楠,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三迁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程晓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