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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江艺与李昕烔商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渝0112民初9712号
案件名称雷江艺与李昕烔商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雷江艺,李昕炯

案由

案由商标合同纠纷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9712号原告:雷江艺,女,199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代理人:陈素,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昕炯,女,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本院在审理雷江艺与李昕炯商标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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