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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欧陆电子有限公司与杭州镜集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欧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263号
案件名称东莞欧陆电子有限公司与杭州镜集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欧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欧陆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镜集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欧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63号原告:东莞欧陆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法定代表人:李广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晓聪,广州市南锋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杭州镜集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萧山科技城。

法定代表人:周增明。

被告:深圳市欧力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戌社区航城大道安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欧陆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镜集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欧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深圳市欧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作为本案被告之一的申请人所在地为深圳市,另一被告杭州镜集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在杭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参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5)粤知法立民初字第8、9、10号民事裁定书,网络收货地址并非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而不能以原告指定的产品收取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若非如此,原告将能以中国大陆内任一具有专利管辖权的法院作为诉讼法院,致使管辖制度形同虚设,失去其应有之意。

综上所述,贵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贵院受理本案缺乏最基本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为此,特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本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中,原告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且原告通过网络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也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故可认定侵权结果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本案的侵权结果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作为确定本院管辖的依据。

被告深圳市欧力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欧力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深圳市欧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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