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辖终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清清环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林建立,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碧然德有限公司(BRITAGMBH),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陶努史坦茵海因里希赫兹大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冯华德(WalterFunk),该公司首席财务官。
上诉人宁波清清环保电器有限公司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7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在上海市国家会展中心展出过被控侵权产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制造地在宁波辖区,故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本案现有证据材料表明,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上海市国家会展中心举办的“第八届上海国际水展”上展出了被控侵权产品并无不当。
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于法有据。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鞠晓红审 判 员 袁 玮代理审判员 刘胥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安 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