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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郑图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382刑初833号
案件名称黄郑图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郑图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刑初83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郑图,曾用名黄浦,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湖西村。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于同年2月24日被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8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郑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琴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郑图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开始,被告人黄郑图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乐清市柳市镇湖西村繁虹路209弄5号自己家中组织生产假冒“”“”商标的交流接触器和假冒“”商标的辅助开关。

2015年12月30日,乐清市公安局执法人员在被告人黄郑图的家中查获疑似假冒“”“”商标的交流接触器541只,假冒“”商标的辅助开关2600只。

经鉴定,被查获的产品总价值人民币99452元。

经相关公司鉴定,被查获的产品系假冒伪劣产品。

现民事赔偿方面已部分调解。

另查明,注册号为G715396号“”“”“”注册商标注册人系施耐德电气公司(SchneiderElectricSA),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用于电流的运输;

导向;

分配;

变压;

蓄电;

调节;

过滤;

计量;

信号;

监控或控制的电子;

电动科学仪器和设备;

包括上述器材的电子或电气元器件;

整流器;

半导件;

继电器;

电容器;

电感器;

断路器;

开关;

接触器;

自动机;

控制盘等。

注册号为第267665号“”“”“”注册商标注册人系施耐德电气工业公司(SchneiderElectricIndustriesSAS),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6年10月30日至2016年10月29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电力配给系统中的各种操作、控制装置和设备;

日用开关等控制装置;

计算分析和办公用机器(打字机除外);

电子计算机。

注册号为第148949号“”注册商标注册人系上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人民电器厂,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自动空气开关、交流接触器、电磁起动器、热继电器、低压电器元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郑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郑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鉴定证明、未授权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谅解书、和解协议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郑图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黄郑图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系初犯且民事赔偿方面部分已调解,可予以酌定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黄郑图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被告人黄郑图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黄郑图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郑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扣押于乐清市公安局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交流接触器和假冒“”注册商标的辅助开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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