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6028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锦绣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曾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晴文,北京市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五星服装百货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金莉。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五星服装百货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