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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坤森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73民初113号
案件名称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坤森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坤森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113号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放,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云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娄甫君。

被告济南坤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坤。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力集团)、济南坤森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森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得力集团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涉案产品未在上海生产、许诺销售和销售,且其住所地也不在上海。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系侵害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以及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原告提交的初步证据显示,原告通过“天猫商城”网站在被告坤森公司开设的店铺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收货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外滩街道南苏州路XXX号华隆大厦。

该收货地可以认定为被控侵权产品销售行为的结果发生地,在本院辖区。

故依据前述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得力集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徐 飞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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