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3383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瑾瑜,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浏河镇富星琨通信设备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迎福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YRAC6XF。
经营者:汪树建,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浏河镇富星琨通信设备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计44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