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终5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小婷,女,汉族,1982年11月19日出生,住南安市。
委托代理人杨萍,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灿煌、林小燕(实习),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戴小婷因与被上诉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泉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二审审理期间,被上诉人九牧集团公司以与上诉人戴小婷另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九牧集团公司在二审中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九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泉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25元由九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一龙代理审判员 蔡 伟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欧群山附注: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