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81号原告吴华,男。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凡帝罗防盗门建材商行,经营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八卦五街23号国安居装饰建材市场C362铺,组织机构代码:L8147444-5。
经营者熊建斌,男。
委托代理人陈伟,男,系该商行副总经理。
原告吴华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凡帝罗防盗门建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
其余多预交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吴华。
审 判 长 蒋 筱 熙代理审判员 王 媛 媛代理审判员 兰 诗 文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许逸楠(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