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知民初字第129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朱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春雷,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小松,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新北区魏村福达食品商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经营者陈达。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新北区魏村福达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新北区魏村福达食品商店的起诉。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新北区魏村福达食品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