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772号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高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生。
被告:陈志生,男,×××××××××××。
被告:罗泽萍,。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钟艳,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高卓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陈志生、被告罗泽萍、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开庭前申请撤回对广州市高卓商贸有限公司、陈志生、罗泽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预缴2300元,本院退回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