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195号原告深圳市锐达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369号D栋1-6楼。
法定代表人陈焕伟。
委托代理人蔡佳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视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合水口第三工业区柏溪路110号4楼。
法定代表人刘天明,总经理。
被告刘天明,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锐达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天视威科技有限公司、刘天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230042542.7)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锐达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锐达视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锐达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由原告深圳市锐达视科技有限公司交纳,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剩余部分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