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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东明县吴良材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17民初83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东明县吴良材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东明县吴良材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初8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明县吴良材眼镜店。

经营者:金鲁民。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东明县吴良材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9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费用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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