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913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被告山东第一堂健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大江,总经理。
被告山东第一堂健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济南康利店,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牛云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第一堂健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山东第一堂健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济南康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第一堂健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第一堂健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济南康利店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第一堂健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山东第一堂健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济南康利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0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