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知民初字第00273号原告蔡小兰。
委托代理人沈婷婷,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裕冲。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小兰与被告张裕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蔡小兰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蔡小兰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小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蔡小兰负担。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知民初字第00273号原告蔡小兰。
委托代理人沈婷婷,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裕冲。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小兰与被告张裕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蔡小兰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蔡小兰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小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蔡小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