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初字第176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坚兴,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恩泽,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津县柴胡店华冠百货副食超市。
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柴胡店东街。
经营者:王华增。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津县柴胡店华冠百货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津县柴胡店华冠百货副食超市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