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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 法国与黄玉梅、广州市万菱置业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2016民初3145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04民初3145号
案件名称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 法国与黄玉梅、广州市万菱置业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2016民初314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黄玉梅,郑文娟,郑献明,广州市万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3145号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住所地135AvenueCharlesDeGaulle,92200Neuilly-Sur-Seine,France。

法定代表人:DONYLuc,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育昌,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宏,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玉梅,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谭少娟,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延琼,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文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郑献明,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广州市万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王德雄,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诉被告黄玉梅、郑文娟、郑献明、广州市万菱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负担(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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