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460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西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希,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县大佳何袁成标副食品超市。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
经营者:袁成标,该超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大佳何袁成标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仿冒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以双方达成���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