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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榕樱文体用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73民初255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榕樱文体用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榕樱文体用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73民初255号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经营地址东莞市石排镇大基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志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展杨,广东德功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伍永雄,广东德功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榕樱文体用品经营部,经营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一德西路435号。

个体户经营者卢清育,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榕樱文体用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请求赔偿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及维权费用人民币15000元变更为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人民币3万元。

同日,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在法庭辩论结束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没有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重新核定。

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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