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1192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住所地美国俄勒冈州。
法定代表人PeterJ.Bragdon,该公司高级副总裁、首席法律顾问及董事会秘书。
委托代理人张瑛、杨海娜,公司法务。
被告福建晋江市威克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林德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被告福建晋江市威克鞋服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