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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康业电器有限公司与江门尚品合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金涛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121号
案件名称广东康业电器有限公司与江门尚品合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金涛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康业电器有限公司,江门尚品合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金涛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121号原告:广东康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康振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敏瑜,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强强,佛山市名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江门尚品合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波金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吴金潮。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康业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尚品合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尚品公司)、宁波金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金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江门尚品公司及宁波金涛公司分别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江门尚品公司认为侵权行为地及其住所地均在广东省江门市,故本案应移送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宁波金涛公司则认为侵权行为地在浙江省余姚市,故本案应移送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属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原告有权选择其中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即便宁波金涛公司认为侵权行为地位于浙江省余姚市,原告仍有权选择向任何一个被告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本案为侵害专利权纠纷,江门尚品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江门市,而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没有管辖权。

因江门尚品公司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内,依据上述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江门尚品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宁波金涛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管辖的意见,均缺乏依据,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门尚品合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金涛电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江门尚品合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宁波金涛电子有限公司各自负担人民币50元。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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