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115号原告IRO有限公司(IROAktiebolag),住所地瑞典王国乌尔里瑟港。
法定代表人?REMANNMIHKELFRIEDRIHJüRI,该公司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章俊,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荆文,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三禾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嵊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显永,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三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周显永,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余粮。
原告IRO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三禾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禾机械公司)、浙江三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禾电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郑章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余粮到庭参加了诉讼。
2016年5月3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IRO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52元,减半收取3,026元由原告IRO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陆凤玉审判员 徐燕华审判员 胡 宓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