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865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620号六层自编5606室(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方华、朱政宇,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文锦、龚杨力,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娟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庄娟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以其与被告庄娟华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8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