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2297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欢(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志扬(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伍继华副食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航天双城***幢*层**号。
经营者伍继华,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伍继华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伍继华副食店(经营者:伍继华)银行存款人民币53,000元,担保人邓欢、姜璨璨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伍继华副食店经营者伍继华银行存款人民币53,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邓欢、姜璨璨共有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工人新村1栋3单元601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