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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同春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梦琦布艺沙发厂、李小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633号之一
案件名称谢同春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梦琦布艺沙发厂、李小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同春,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梦琦布艺沙发厂,李小红,曾隆风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633号之一原告:谢同春,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委托代理人:陈国飞,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梦琦布艺沙发厂(经营者:李小红,男,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李小红,男,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

被告:曾隆风,男,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同春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梦琦布艺沙发厂、李小红、曾隆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为由,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违法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同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合计2370元,由原告谢同春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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